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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7-03-28点击数: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为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 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上传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名单后,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 号)实施进口产品清单管理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所列举的产品无需再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三、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的规定执行。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 号),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我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广东省财政厅

201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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