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中心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工程类和服务类院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时间:2017-08-02点击数:

您当前位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招投标管理中心》政策法规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工程类和服务类院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开展院内分散采购活动适用本细则。院内分散采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学院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院内分散采购预算限额标准:工程类为20万以下(不含20万),服务类为10万以下(不含10万)。

第四条 工程类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院内分散采购由基建处或总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服务类分散采购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程类院内分散采购

第五条 用户单位根据院内立项批复、经费批文或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交办通知,准备可以满足采购的有关材料,报送基建处或总务处。

第六条 基建处和总务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项目需要,将项目需求、预算材料、图纸等有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审核,或委派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审核。

第七条 审计处审核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学院要求,按以下程序确定供应商: 1.基建处和总务处可以采取院内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关资质的供应商组成中标供应商库;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基建处或总务处在中标供应商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 如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项目需求或者资质要求,基建处和总务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或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2.项目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基建处或总务处经办科室提出采购建议,经处长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 3.学院水电煤气等突发抢修项目,基建处和总务处可以直接委托学院水电维修中心或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公司,先组织施工,再在处党政领导小组会议通报,结算办法按学院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用户单位不得将应政府采购或院内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院内集中采购。

第三章 服务类院内分散采购

第九条 院内用户提出的服务类院内分散采购需求,经用户所在单位审批、盖公章,并附上价格审定结果,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送基建处或总务处实行院内分散采购;与工程无关的服务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实行院内分散采购。

第十条 单次采购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与工程无关的服务类项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用户单位、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联合采购小组,集体讨论选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一条 单次采购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与工程无关的服务类项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与用户单位共同讨论选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二条 单次采购10万元以下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基建处或总务处经办科室提出采购建议,经处长和主管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三条 用户单位不得将应政府采购或院内集中采购的服务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院内集中采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版权所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

你是第: 访问者